对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探讨(2)

来源:中国辐射卫生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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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相关责任对象权责模糊 责任对象不清楚,医院是非盈利性组织,内部经营也受行政干预的限制,评审权的彻底下放,极易导致职称评审的相关责任

(三)相关责任对象权责模糊

责任对象不清楚,医院是非盈利性组织,内部经营也受行政干预的限制,评审权的彻底下放,极易导致职称评审的相关责任对象模糊。责任对象权责模糊,极易出现寻租等失灵情况,也极易出现责任推诿,效率较低等现象[3]。监督对象缺少详细规定,监督应当是上级主管中心在卫技工作者职称评审权放权环节的一种配套手段,属于政府义务,监督用人机构在评审环节标准是否规范、流程是否科学、结构是否客观等潜藏问题。

下放评审权时,通常会选择同体评审机制。同体评审机制是仅有单位同事与领导评估卫技工作者的临床业务水平、教科研水平,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级技能职务上任资质。近因效应、暗箱处理等情况极易产生,不能保障评审的公正性。

三、下放评审权的路径

(一)实施异体评估机制

为防止同体评估的不足,建议制定异体评估机制。制定过程性记录评估机制,评估模式上,防止专家评审是唯一的评估路径,比如,盲审于学术论文评审方面已获得普遍使用,能够探究采取行业评估与专家盲审相统一的评审方法,也能够然就更公正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国家基金活动的评审已逐步采取第三方评审机制。

(二)掌握制度建立与政策探究的趋势

1.确定组织机构与责任对象

制度的优化是突破风险的本质出库,是基于评审实践避免以上问题的核心保障,是规范放权的前提条件。优化各项制度建立,提升医院自主管控的理论和实践自觉性,合理、公正的评估卫技工作者的专业技能与科研能力,保障职称评审的客观性。确定内部组织部门定位、职能与责任对象,通过制度化方式科学完善各项工作。确定责任对象的权责范畴,提高责任对象行动的标准性和权威性。

对于不同组织整体管理水平差异、评审条件不一样等现象,要防止随意“一刀切”的放权,采取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放权,对于小规模、评审水平不够的单位能够选择委托其他机构评审、配合评审等方式。

2.评审指标的普遍合理性与独特适切性

国内很多地方及单位的卫技工作者高级职称均是以省、直辖市为主集中部署和指导的,各区域人事部门和职改办对他们辖区中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指标提出基本规定,每个用人单位基于上级主管中心规定,对卫技工作者实施高级职称评审。放权评审权涉及主体下放、指标下放、结果下放。伴随评审权的放权,上级主管中心主要肩负监管职责,用人机构自主设置评审指标,自主聘用。评审指标的设置直接关乎着评审环节的机会平等与结果公正[4]。评审指标要具有合理性与适用性,合理性主要指在分类管理基础上,要逐步细分分类标准,分类评估临床型、科研型以及临床联合科研型等各种类型的医师,对各地方/等级医院的卫技工作者实施分级管理,探究等值替换与量化转变的评估制度,设置可替换性标准,平衡各种标准间的权重。普遍合理性要进行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专业评估和整体评估相统一。独特适切性主要指,评审指标要按照用人机构所在组织成熟度来定,按照单位本身定位设置评估标准,满足卫技工作者的业务实况,加强人才培养,加快学科发展。

3.增强监督主体职责

基于“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要不断加强监督机制监理,对用人机构的职称评审环节与评审标准制定相关的评估制度,为改革带来制度配套,确保评审环节与评审结果的客观性、高效性[5]。一方面,要确定监督职称评审权的对象是上级主管中心,监督评审计划与标准的设置、评审环节的实行、评审结果的追踪。另一方面,确定监督对象以后,要贯彻执行责任,清楚责任便捷,防止自身监督自身。

(三)动态控制加强激励和约束

推行职称评审“最多走一次”变革的基础上,更应当清楚职称评审属于一个动态不间断的过程,为更好产生“能者上、庸者让”的用人制度,需要制定动态控制制度,职称评聘并非终身聘用,要求制定聘后管理机制,定时或不定时展开考核,持续加强人才激励,并加大约束。各主体针对评审环节的评审指标、评审流程、评审对象与评审结果形成疑问,要求创建申诉通道,制定与优化申诉制度。

[1]倪春霞,朱幼芳.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思考[J].医院管理论坛,2019,36(3):5-7,16.

[2]顾璟,李博,钦嫣,等.大型公立三甲医院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现状[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9,26(12):1142-1144.

文章来源:《中国辐射卫生》 网址: http://www.zgfswszz.cn/qikandaodu/2021/021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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